關于明確“輪換工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建議
解決很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關鍵,是如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法律或政策上的界定?!掇r村土地承包法》第5條規(guī)定: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(fā)包的農村土地。”但對于“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”以及其資格的認定,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并未給出具體解釋?!逗笔∞r村土地承包經營條例》第九條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,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:(一)世居本地且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;(二)……”。而四川省至今未出臺有相關內容的條例規(guī)定。
1992年,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了省勞動廳《關于調整統一家居農村老工人換工政策意見》(川府發(fā)[1992]24號文件),其中規(guī)定: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可自愿申請?zhí)崆皳Q工回鄉(xiāng),經批準后由其在家庭成員中擇優(yōu)換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進廠當工人?;剜l(xiāng)老工人繼續(xù)領取原廠發(fā)給的生活費,耕種換工子女的那份責任地和自留地,可以計算工齡,但不參加企業(yè)調資升級,國家不再供應其口糧、食油。同時,換工子女的戶口轉為城鎮(zhèn)非農業(yè)戶口,原責任地和自留地予以保留”。到1999年,農村陸續(xù)實行土地二輪延包時,大多數“輪換工”已是正式退休的職工,身份已發(fā)生變化,是否繼續(xù)享受承包土地的權益,省上沒有明文規(guī)定。目前,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開展過程中,部分村組干部試圖以“村民會議”剝奪“輪換工”正在耕種的土地,引起“輪換工”上訪現象。在處理此類矛盾糾紛的過程中,鎮(zhèn)干部認為沒有明確政策規(guī)定,推給“村民自治”;農業(yè)主管部門認為省市不出政策,即使作出公平裁決,因沒有明確政策文件作支撐,村組干部也無法執(zhí)行。
“輪換工”是特定時期的政策產物,他們具有集體成員的戶籍,履行了土地承包和稅賦等村民應盡的所有義務。在農村的“輪換工”主要有三種:一是世居本地,輪換時將戶口轉回原籍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“輪換工”;二是因婚姻關系“輪換”時戶口轉到女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“輪換工”;三是“輪換”時將戶口買到所在單位附近的某集體經濟組織的“輪換工”。老工人在輪換期間只領本人原工資的60%—65%作為生活費,計算工齡但不參加調資升級,不享受國家的一切福利待遇,達到國家規(guī)定的退休年齡時,由原企業(yè)辦理退休手續(xù)后,按退休待遇領取養(yǎng)老金, 但養(yǎng)老金是按輪換時的60%—65%的工資比例交費指數計算的,數額較低。如果跟同單位工作,同時進廠同時辦理退休的正式退休人員相比,領取的養(yǎng)老金差距在400—800元之間。所以,無論是從戶籍性質還是是否履行村民集體成員義務,還是基于公平性來看,都應認定“輪換工”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,應享有平等的村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和同等的權利。
為此,建議:
1.盡快出臺指導性政策,明確“輪換工”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。特別應保護“世居本地的輪換工”,不能以有退休金、村民會議決定等任何理由在確權過程中“收回土地”。
2.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,安排一定資金,抽調部分對農村法律有研究并有相關實踐經驗的律師,參與“農村土地確權頒證”有關投訴的調解與仲裁。
3.對“輪換工”的投訴、上訪,相關部門應限時辦理,化解有關矛盾糾紛,構建更加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。